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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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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8 18: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0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等内容,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

①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②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③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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